首页  统计信息  办学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1992年5月,国家建设部、发改委、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以下简称1992版标准),同年8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至今已达26年。1992版标准是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的高校建设标准,是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校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代表当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反映我国当时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条件,同时也带有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痕迹。

2018年4月,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以下简称2018版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以下将1992版标准和2018版标准进行对比,供广大高校基建管理者参考。


1992版和2018版新旧标准对比之一:

标准总则的对比

新版的总则较旧版的总则增加了一条,同时强调了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增加了普通高校的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社会等要求。


1992版和2018版标准对比之二: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与校舍项目构成

一、普通高校的设置规模

普通髙等学校的建设规模与学校类别的建筑面积指标和办学规模密切相关,学校类别和办学规模不同,其建设规模也不同。学校的建设规模由必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和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构成。1992版和2018版新旧标准均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规模进行了规定。

2018版新标准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第九条)。同时,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现状及教育统计分类,将普通髙等学校的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第十条)。并按不同的高校设定不同的规模(见表1)。

                                                                                                                                 表1

1992版旧标准中,对“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和“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做了适宜性规定(表2、表3)。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2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果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2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1992版旧标准对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也做出了规定。


从新旧标准对比来看,新标准明显放宽了普通高校设置规模。新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现状和今后发展需要,以及提髙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师生生活的安排等因素设定,更加契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现状和今后发展需要。

二、普通高校的校舍项目构成

2018版新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主要由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和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三类校舍构成。

1992版旧标准第八条规定了大学、专门学院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和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校舍,以及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部门报请另行审批的八项用房。旧标准第四十五条对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结构的预测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也做出规定,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版和2018版标准对比之三: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2018版指标

2018版新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十二项必需配置的校舍,主要有: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第十三条对“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了规定,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1-1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1-2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1-3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1-4

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的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2附录A各表均不含研究生实验研究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3办学规模小于2000人、专业门类多的艺术院校,其教室、实验实习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后勤及附属用房4项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可乘以调整系数1.2〜1.4。

二、1992版指标

1992版旧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了各类大学、专门学院都必需配备的十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旧标准第四十九条规定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旧标准中,各类大学、专门学院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下表的规定。

旧标准中,高等专科学校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下表的规定。


1992版和2018版新旧标准对比之四: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一、2018版指标

2018版新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表1


注:1综合大学分为以文法学科为主的综合大学(1)和以理工学科为主的综合大学(2)。

2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3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建筑面积指标。


二、1992版指标

1992版旧标准第十三条对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做出规定。其中,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人) 表2


1992版和2018版新旧标准对比之五: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科类)结构对比

一、2018版指标

2018版新标准第十五条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发展情况进行设定。新标准设定的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见表1),并据此计算各类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用房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设定比例 表1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 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二、1992版指标

1992版旧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大学、专门学科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状况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2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定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2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表2

(来源:福建教育评估)